金華法院判決:電動車撞自行車賠償81萬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作者:呂藝真、朱召杰 發(fā)布時間:2012-08-01 15:34
2011年11月27日下午4點多,64歲的王陸建騎著自行車經過上浮橋,被一輛電瓶車撞倒。王陸建的頭部著地,昏死過去。事發(fā)后,駕駛電瓶車的邢仟亮也慌了,叫來120將王陸建送到了醫(yī)院。經醫(yī)生診斷,王陸建為顱腦外傷、顱底骨折、腦出血,一直處于昏迷狀態(tài)。王陸建受傷后共住院治療了50天,花費醫(yī)藥費68300.75元。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王陸建的傷已構成1級傷殘,終身需要1人以上專門護理。同時,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邢仟亮負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6月1日,王陸建將邢仟亮訴至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1101797元并承擔訴訟費。
7月13日,這起案件一審開庭,在庭審中,邢仟亮為自己辯護:“當時王陸建騎自行車在上坡,突然騎得歪歪扭扭的,我就撞上了。而且他長期喝酒,本身身體就不好,現(xiàn)在無法恢復是因為他身體本身的問題。”但是,邢仟亮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王陸建有什么疾病。
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邢仟亮賠償王陸建損失816389.75元。
辦案王法官提醒: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非機動車的最高時速不得大于20km/h,重量應不超過50KG。有些人騎著電動車,開得飛快,實在很危險。一旦發(fā)生事故,后果很嚴重。
摘編:admin; 摘編日期: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