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9月之前所購電動車將實行臨時牌照 來源:大江網(wǎng)(新法制報) 作者:倪萍、李曉陽 發(fā)布時間:2011-06-24 15:35 6月22日,《新法制報》記者從宜春市交警支隊城區(qū)大隊了解到,宜春市人民政府將于2011年7月1日起實行《宜春市中心城區(qū)超標電動自行車、燃油機助力自行車臨時通行管理辦法》,并規(guī)定:2011年9月1日前購買并上道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燃油機助力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標志管理,從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為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時間;2011年9月1日后購買的超標車不再辦理臨時通行標志,臨時通行標志的有效期統(tǒng)一至2016年6月30日。 摘編:何覺林; 摘編日期:20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