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立法聽證會在伊犁舉行
來源:天山網(wǎng)(伊犁日報) 作者:李濤、楊姣姣 發(fā)布時間:2013-06-25 12:57
6月21日,新疆伊犁州政府法制辦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府法制辦委托,召開了《自治區(qū)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聽證會上,大家對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行駛在快車道上、上牌、保險、騎乘年齡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界定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分別闡述,不少觀點針鋒相對,體現(xiàn)了不同群體的需求。
《自治區(qū)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意見稿中,明確了管理的對象是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及電動三輪車。意見稿對符合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管理、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都做了明確規(guī)定。
聽證會上,州財政、環(huán)保、工商、質監(jiān)、交警等相關部門以及近10名聽證代表對公眾較為關心、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的部分內(nèi)容進行聽證。
伊寧市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王俊向參加聽證會的代表介紹了電動自行車在管理和行駛中存在的問題,他認為對電動自行車的規(guī)范管理已經(jīng)是迫在眉睫、勢在必行。他說,以今年4月份來說,全市接警637起,其中有362起都是由于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一些是因為電動車不按靠右行駛原則通行,有些是因為逆向行駛,造成的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都比較大。所以,就應該對騎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辦理駕駛證、行車證,另外還要控制年齡,辦理兩證人員要具備民事訴訟和主體資格。凡是超標電動自行車應該明確為機動車,按機動車的管理辦法處理。
伊犁邊塞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進說,《辦法》中應明確被處罰人的申訴權利,而對未滿16周歲的、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者應給予明確的處罰標準。
作為電動自行車銷售主體的企業(yè)負責人,對意見稿的意見主要涉及到電動自行車的上牌、保險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界定上。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yè)負責人侯新生說,要完善管理和銷售電動自行車之間的協(xié)調合作,盡可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自行車上牌點可不可以下放到銷售、批發(fā)的單位。
其他代表認為,《辦法》內(nèi)容不應該以禁止為目的,而應加強疏導管理。
摘編:admin; 摘編日期: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