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男子醉駕超標電動車被判處拘役3個月
來源:東南網(寧德晚報) 作者:趙小月 發(fā)布時間:2013-04-19 15:45
喝醉酒駕駛超標的電動車上路,也屬醉駕范疇,也可能被判刑。近日,福安小伙艾某就因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撞上他人車輛,而被福安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9000元的罰金。艾某成為寧德首例因醉駕超標的電動車被判刑的人。
2012年9月10日20時50分許,艾某在喝了酒的情況下,載著一男一女,騎著電動車回家。他從福安市羅江開發(fā)區(qū)沿國道104線往甘棠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羅江地稅分局門前路段時,撞上??吭诼愤叺囊惠v轎車,致使兩輛車局部損壞,艾某和電動車上另一男子也受了傷。
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艾某滿身酒氣,對其進行檢測后發(fā)現(xiàn),艾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26.7mg/100ml,超過醉酒駕車標準80㎎/100ml近3倍。此外,通過檢測也證實,艾某所騎的電動車明顯大于國家最新規(guī)定的非機動車標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國標”的電動車才算是非機動車,而超出“國標”的電動車則被認定為機動車。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就構成危險駕駛罪。
后經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艾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需承擔損失賠償。此外,法院審理認為,艾某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上路,其行為對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極大危險,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從重處罰。
超標電動車速度已達到中速行駛的摩托車,已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脅,駕駛者飲酒后,尤其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車,威脅更大。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千萬不要因醉駕電動車而心存僥幸,因現(xiàn)在市面上大多數電動車都已超出“國標”,嚴格意義上說已經是機動車范疇。
摘編:admin; 摘編日期:2013年4月9日